被告人谈某某在镇安县米粮镇界河村七组小地名“胡家沟脑”菜地里拔枯草,抽烟休息期间,烟头火星掉落将地里堆放的杂草、枯树叶点燃,其打火过程中,火星四溅将坡边杂草引燃,引发森林火灾。虽经奋力扑救,仍造成现场过火有林地水平面积14.21公顷,火灾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作案时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且系过失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与以往法庭审判不同,此次庭审设在离案发地的村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的法官、检察官、辩护人齐聚办公室,吸引了数十名村民现场旁听。“把法庭搬到群众身边,就是要让大家直观感受失火行为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