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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烧林木?不构罪也要赔!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1日 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微信公众号

10月12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烧毁林地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在自家地头烧玉米秆不慎引发了原告高某某家承包的林地被烧毁,被烧毁面积约15亩,受损树木约2400棵。因失火面积未达到相关处罚标准,公安机关未进行处理,后地方司法所两次组织调解,都因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后诉至本院。

 

调解经过

为便于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于2024年10月12日上午带领书记员将法庭“搬到”当事人所属村委会开展工作。开展工作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耕地相连,为了双方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能和睦相处,特在庭前邀请村委会干部一起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力求将双方矛盾和平化解。经过承办法官和村委会干部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以18000的金额达成调解,并当庭兑现。

 

法官说法

一点星星火,可毁百年林。广大民众应深刻汲取教训,要尽力避免在林区周边吸烟、烧荒、烧纸祭祖等,要尽力消除一切潜在的火灾隐患。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失火造成一定后果可能涉及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主办单位: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bm37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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