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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区内焚烧落叶,罚款40000!

作者: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 来源:四川应急公众号
当下正值清明、春耕时节
 
植被干燥
 
是火灾高发期
 
违规野外用火和祭祀烧纸活动
 
是引发森林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下5起火案查处的案例
 
希望大家增强防火意识
 
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案例一

3月19日20时许,凉山州宁南县公安局民警在护林防火巡查中发现,刘某某拒不执行《宁南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在宁南县白鹤滩镇六城村自家菜地里焚烧生活垃圾。

违法人员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

2月24日,村民杨某某在凉山州会理市内东乡某某村自家地里烧杂草及树枝,距禁火林区仅4米。其行为已违反《会理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相关规定。

目前,会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月17日14时许,阿坝州松潘县十里乡三岔坝村村民贡某某在下罗索沟自家房屋背后山林中,扔爆竹驱逐狼及野狗,引发山火,山火随后被贡某某与家人、邻居扑灭。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松潘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松潘县公安局进安镇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四

2月16日,攀枝花市西区某康养公司在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康养中心公厕背后通道(位于森林防火区)焚烧枯枝落叶,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规行为。西区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

1月12日,阿坝州小金县日尔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木桠村一组村民谢某某在自家农田里烧杂草。经调查,谢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野外使用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小金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之规定,小金公安协助小金县日尔乡政府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主办单位: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bm37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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