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走进坪坎镇,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何某、周某失火罪一案,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了警示教育效果。
2023年1月,何某、周某为捕食野生动物,在凤县坪坎镇坪坎村夹山沟的崩八沟至峡口梁处架设“电猫”,电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一只,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达1590亩,林麝经济价值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周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何某、周某架设“电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亦构成失火罪。何某、周某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故以失火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开庭当天,凤县各镇村干部、村民8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