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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过失引发森林火灾 雇主是否需要担责?判了!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
 

近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院长担任审判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受雇于欧某到一山场割草,因长时间工作导致割草机温度升高,杨某将机器放在割倒的干枯茅草上,由此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林地面积达1621.8亩,导致直接经济损失21万余元。

本案系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由于杨某的过失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了公共利益,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附民公益起诉人将欧某共同列为附民公益诉讼被告人,请求判令杨某、欧某按照绿化修复方案承担补植复绿责任,如限期内不履行补植复绿责任或补植不到位的,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案发后,杨某、欧某按照绿化修复方案要求在失火地就地补植复绿。该案休庭期间,合议庭成员前往案发地现场查看补植复绿情况,并与所在镇党政领导及村支两委干部召开座谈会,共同听取林业部门的专业意见。

 
 
 
 
法院裁判
 
 
 

宜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部分损失,并已积极履行部分生态修复责任,宜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亦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杨某认罪悔罪表现,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责令被告人杨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欧某按照《杨某失火案绿化修复方案》修复生态环境;如在前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抚育管护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欧某则应承担抚育管护费627636.6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受雇于欧某,两人形成劳务关系,杨某因过失导致森林火灾,故将接受劳务的欧某共同列为附民公益诉讼被告人,判决两人承担“补植复绿”责任,但如两人未履行该责任,则由欧某个人承担抚育管护费。

同时,本案将被告人杨某履行“补植复绿”责任的情况纳入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兼具惩罚、教育、生态“一判三赢”效果,是刑法惩治犯罪与教育引导功能在生态司法领域的有力拓展和延伸,达到了“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接下来,宜章县人民法院将邀请有关部门持续进行复绿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修复效果,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主办单位: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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