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聚焦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全面衔接上位法和国家最新政策,对落实林长制、强化资源保护监管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森林覆盖率发展目标达标、森林火灾防控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将森林防灭火、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林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促进森林资源健康发展。
《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等林业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森林灾害预防处置指挥系统,健全人工巡护和远程监管相结合的监测预防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等工作。加强生物防火林带和防火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耐火树种选育推广工作。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森林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编制森林火灾预防等专项规划。应当建立森林资源巡护系统,落实管护资金,预防、管控森林火灾等。
《条例》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林业一体化数据库,开发森林火灾监测、森林火灾救援调度指挥和林业远程指挥管理等智慧林业应用系统。
《条例》已于2023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新时代广东森林火灾防控、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