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3月15日吉林省进入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巩固吉林省已实现连续4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历史成果,保证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人民政府发布《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以下简称《命令》),并向社会公布。
《命令》规定,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命令》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实行严格的林区野外用火管制措施,做到“四个一律”:对于森林防火期内上坟烧纸和在林区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命令》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授权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外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森林防火区内严禁烧荒、点烧秸秆等农事用火。严禁携带取火工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火车、机动车司乘人员和乘客在森林防火区内向车外抛掷未熄灭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车辆、人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在预防上,严格林区入山管理,实行严密的森林防火巡护和入山把守检查措施。全面实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全力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期内要实行昼夜值班应急处置制度。
根据全省需要,此次省应急管理厅共印发《命令》10.7万份,其中大布告7000份、小布告100000份,全部印刷完毕。发布《命令》是全省实现连续4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的宝贵经验和做法,长期以来对做好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