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9〕120号,下称《Ka动中通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制定《Ka动中通通知》的重要意义?
答:一段时间以来,利用卫星建立传输通道主要依赖于传统卫星转发器资源,用户承载量和传输速率十分有限,难以满足市场近年来快速增长的高速宽带、移动场景下的使用需求。Ka频段高通量卫星的商用化进程以及终端设备研制能力的不断突破,使得动中通地球站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尤其是在航空、船舶等通信服务领域,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已成为宽带卫星通信的必备设施。为适应Ka频段高通量卫星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用户对动中通地球站的迫切需求,我们制定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政策,既顺应了市场需求,也有利于引导相关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问:《Ka动中通通知》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发布的《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系是什么?
答:《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与《Ka动中通通知》均是规范卫星固定业务网内设置、使用的移动平台地球站(含动中通地球站),后者是在前者已明确C、Ku频段使用规划的基础上,新增了Ka频段500MHz带宽的资源。两者适用的对象略有不同,前者明确的移动平台地球站含动中通地球站和静中通地球站,后者仅适用于动中通地球站。此外,两者对地球站技术指标的设定也因频段、传输特性等不同而有差异。但两者对建网单位的要求(包括管理方式、卫星操作者职责、建网单位职责、临时设置使用等)是一致的。
问:如何理解动中通地球站与其他同频业务之间的使用地位问题?如何处理动中通地球站与其他同频业务之间的干扰问题?
答:根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相关规定,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地位低于同频段其他有划分的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即动中通地球站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同频段有划分的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并采取必要措施提高自身的抗干扰能力以承受后者可能会对其产生的有害干扰。因此,我们在制定《Ka动中通通知》中引用了上述规则,但当获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动中通地球站受到其他非法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时,动中通地球站用户是受保护的,为其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根据用户提出的干扰申诉予以查处。
问:频率使用范围为何限定为29.5-30GHz和17.7-20.2GHz频段?
答: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仅明确了,有条件的动中通地球站可在29.5-30GHz和19.7-20.2GHz频段设置、使用。考虑到动中通地球站可采用发射和接收频率不对称的设计方案,且动中通地球站在17.7-20.2GHz频段仅接收信号,不会对其他无线电业务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因而,我们在制定《Ka动中通通知》时,严格限定了动中通地球站发射频段(仅限于29.5-30GHz频段),但对其接收频段则保留了一定灵活性,以满足不同的组网需求。
问:《Ka动中通通知》对组建含动中通地球站的卫星通信网的建网单位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考虑到动中通地球站的使用多为移动场景下,为避免或及时有效消除对同频段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及相邻卫星产生的有害干扰,建网单位应当能够及时识别产生干扰的动中通地球,并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遥控关闭发射等)尽快消除干扰。因此,建网单位应当具备对网内动中通地球站的实时监控(包括地球站所在位置信息、运行的各项技术参数等)手段,一旦动中通地球站的运行参数超出技术限值、可能产生或已产生有害干扰时,能够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直至动中通地球站的运行参数恢复到满足要求为止。
问:设定动中通地球站的技术指标要求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答:设定技术指标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动中通地球站与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相互间产生有害干扰,维护使用无线电波秩序。具体指标值的设定,则充分考虑了动中通地球站与同频业务之间的电磁兼容分析结果、国际电联相关建议书内容,以及国内动中通地球站设备厂商的研制能力等情况。
相关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