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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辉南县制定出台《森林防火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1日 来源:本站原创

为深入贯彻《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辉南县认真总结过去在火源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争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县林火管控实际,县森防指挥部成员会议讨论通过《辉南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明确了森林防火区划、责任区分和管辖权限,对火源管理措施、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总结归纳有以下特点:

  一是划定了森林防火区。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Y/T1063-2008)标准,全县为国家一级森林火险区。县辖11个乡镇所有林地及距林缘500米以内的耕地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生产生活区域全部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县属4个林场和辉南森林经营局所属6个林场的施业区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二是落实了管理主体。对森林防火区野外火源管理的主体、执行(责任)主体、监督管理部门和管理区域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落实了谁管辖,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责权划分原则。

  三是细化了管理措施。规定了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和重点森林火险区,对农事用火管理,确权林地管理,林区各类人员、经营单位的管理,森林高火险期和重点森林火险区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将过去总结出的三定、六集中、一严密、三查处的工作机制写入《办法》当中,使《办法》执行起来更具可操作性。

  四是严明了管理职责。明确规定,各级负有野外火源管理职责的单位或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法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分区包片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各类岗位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个体经营者为直接责任人。对三种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做了具体规定。

  五是加大了奖惩力度。全年森林防火工作结束后,对火源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措施有效,工作成绩显著的,责任区内没有发生火灾的单位或部门及责任人,优先评为年度森林防火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报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导致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或部门及责任人,按照《森林防火行政领导问责制》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的制定与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机制,对加强全县今后的森林防火工作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办法》已于2012312日,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近期将印发全县11个乡镇、4个国有林场、1个森林经营局及相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贯彻执行。

主办单位: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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